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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7月起施行 秦岭范围内禁止房地产开发 [复制链接]

句号 | 2020-03-26 10:42 581 0

3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管理体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自然资源保护、人文资源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秦岭范围内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保护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应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监测、维护、修复及其综合管理工作。

支持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境)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活动。每年三月第三个星期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

条例规定,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严重失信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差异化考核。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条例将秦岭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并规定秦岭范围外围应划定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核心保护区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干扰影响。

秦岭范围内,禁止房地产开发,开山采石,新建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新建高尔夫球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秦岭山体坡底以上区域,除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外,禁止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水电站;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削山造地、挖地造湖。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开发建设活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

秦岭范围内的旅游景区,应当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规划建设农家乐、民宿应当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设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保障措施方面,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和推进生态环境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之间建立横向补偿关系。秦岭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应当依法确定责任人。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修复治理。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不得造成新的污染。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造成秦岭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秦岭生态环境的替代修复。


来源: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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